关于银行对帐、领用票据的规定
为更好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对计财处各科提出以下要求:
1.银行对帐要及时,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不得超过一星期。
2.不定期更换银行帐对帐人员。
3.未达帐项超过两个月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加以记录。
4.支票不得签发远期及空白支票。
5.领发支票时必须留意帐户金额,一般情况均需封头。
6.发票回收要及时,不得超过一个月。
7.下发票据(包括银行支票)登记应规整、详细,应有领用日期、票号、本数、领用人签字、销票日期、销票人签字及其他需登记的事项。
8.以上规定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规定出现工作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9.本规定自2002年4月27日执行。
计财处
20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