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实行分级管理,财务结算的环节增多,不可避免的要影响核销支票、收费票据的时限;再加之部分单位领导、财务经办人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致使我处发出的支票有的在付款业务完成2个月之后仍然不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有些部门领用收费、收款票据收款业务完成半年之后仍然不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核销票据手续。以上问题,已严重影响到财务部门正常业务的开展,违背财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造成银行对帐困难、财政厅停办我校购票业务,部分单位还出现了违纪违规现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避免违纪违规行为、杜绝管理漏洞、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现对领用、核销票据的时限作出以下规定:
1. 校资金结算中心签发外部支票的有效期为5天,各用款单位申领、办完付款业务之后3天内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如果违犯规定,要对单位进行罚款。造成银行支票过期作废的,每作废一张罚款20元;办完付款业务3天之后,每推迟一天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罚款10元。如果发生特殊情况违反规定的,必须写书面材料报财务部门核实,可以减、免罚款。
2. 各单位领用收款、收费票据之后,收款额现金满1000元必须在2天内、支票必须在有效期内交存财务部门。整本票据开完、或财务部门通知交回后必须在2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用票单位,过期一天罚款10元。
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计财处
200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