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 新财预〔2014〕52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财政部的工作部署,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为全面清理压缩各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确保结余结转资金规模逐年下降,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各地、各部门必须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各地、各部门2014年年末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规模,比2013年压缩15%以上。
(二)各地、各部门2015年末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超过9%。
(三)暂付款在上年的基础上压缩15%以上。
(四)暂存款在上年的基础上只减不增。
二、细化工作措施
为完成上述目标任务,各地、各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规范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结余资金常态化管理机制。
(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1.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2.跨年度项目,应编制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分年度安排财政拨款支出预算。特别是政府采购项目支出预算,应充分考虑采购资金分年度支付要求,制定分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部门单位未提交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财政部门暂缓安排预算。
(二)实施编制与执行挂钩机制,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1.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差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门暂缓安排或不安排预算。
2.对结余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相应减少安排其下一年度预算。
3.对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根据项目上年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下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三)实施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1.各级财政部门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每年在上年的基础上压缩15%以上。
2.各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结余资金,进行认真清理和成因分析,采取分年度编入部门预算或由同级财政收回总预算的方式,尽快消化实有资金账户结余。
3.做好代编预算和预留项目的分解下达工作。每月末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收回本级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安排的项目。
4.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因故无法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本级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5.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含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6.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由本级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7.连续两年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项目,本级财政部门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四)实行结余资金定期通报制度
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定期通报各部门结余资金情况,督促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减少年末结转项目,及时消化结余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财政部门的责任
财政厅预算处:负责制定自治区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负责结余结转资金的预算调整工作;负责按期通报各对口部门处结余结转资金的有关情况;负责办理年终结余预算调整事项;负责对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财政厅国库处: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会计账务处理;负责年度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资金的对账、审核、确认工作。
财政厅对口部门处:负责对部门的结余结转资金的年终对账、审核、确认和历年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资金下达工作;负责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工作,提出安排使用和调整变更的审核意见;负责部门预算编制中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的审核;负责结余结转资金审核拨付,会同部门提出消化部门基本账户和专项资金账户结余资金的意见、建议;监督检查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按期通报各对口部门国库集中支出额度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指导部门做好结余结转资金会计核算等相关业务工作。
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和预算单位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和执行结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情况以及对下级财政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二)部门预算单位的责任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结余结转资金的对账、审核和汇总工作;对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结余结转资金的预算安排、调整使用的申请;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消化结余资金的建议;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结余结转资金的安排使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自治区财政将对各地、各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评价结果将适时公开通报,并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因素。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3〕6号)文件继续执行,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