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组对我校开展专项巡视的反馈意见,学校正在研究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保证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对公务出行市内交通费管理办法予以说明。待学校整改工作完成后,按新制定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学校公务市内交通费管理的有关说明
1.公务外出原则上首选学校车队的车辆外出,学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若特殊情况,如携带重要资料等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选择出租车出行。
2.报销市内出租车票时,经办人需在发票上注明外出时间、往返地点、事由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3.学校不鼓励私车公用,不报销私车发生的费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租用其他车辆的,报销时需开具租车费发票,并提供租车合同,合同中需注明时间、事由、公里数等事项,经主管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4.前期暂停报销的市内交通费按此说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