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分、考核评价等多方面,对原来的继续教育办法进行了完善创新,主要变化有:
(一)管理体制
1.适用范围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调整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在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原则中增加了“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内容。
3.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有关要求。
4.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财政、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内容和形式
1.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等相关专业知识。
2.增加了继续教育灵活形式,除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外,还包括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继续教育形式,使继续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实践密切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学分学时
1.学分限额由原来的24学分调整增加至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即≥60学分。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会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进行审核登记。
(四)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1.明确了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师资要求、工作要求等,强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从事的禁止行为。
2.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社团、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考核与评价
1.增加了用人单位继续教育评价机制,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2.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3.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新办法可在财政厅官网(http://WWW.xjcz.gov.cn)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