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位教职工及学生:
财务处于5月21日在广讯通上发布了《关于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单位及师生未能正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和师生代开发票行为,规避纳税责任风险,维护单位和师生利益,现将有关代开发票所需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外人员从我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咨询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各类收入(现已取消劳务费称呼,统一纳入个人综合所得,以下称个人代开综合所得发票)。
1.必须由劳务报酬领取人凭相关身份证件去税务局代开个人综合所得发票,发票开具金额将被税务局计入开票人个人收入综合所得,并于年底进行个人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
2.代开发票项目内容属于附件2的,发票代开点不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费用一方(新疆农业大学)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劳务税的税率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开具的发票右下角备注栏内显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下图),须告知代开点重新开具发票。
3.开票人可要求发票代开点出具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应包含增值税,附加税等。
4.开具发票后,进入财务处网站“个人收入网上申报(新版入口)--校外人员劳务申报”端口,将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申报至系统计税,凭申报单及发票等相关凭据来财务处报销,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我校人员在购买商品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注意:
1.销售方为具备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购买方有权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2.销售方为个人,无营业执照的,需要销售方带身份证去代开发票,不能用购买方(我校人员)的身份证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选择销售货物(商业)类别,不能选择个人综合所得相关内容。
②要求代发点出具完税证明。
③查看完税证明所含缴纳的税款,应包含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如没有包含个人所得税,须告知代开点应扣缴1.5%的个人所得税。
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十四条,“具备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应税劳务的,金额在100元以下可免于逐笔开具普通发票,消费者个人索取发票的,应当开具。汇总开具的应填写发票详细清单,清单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若各单位和师生遇到拒绝开具发票的公司或商户,可拨打12366进行举报或投诉。
三、为简化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复杂程序,可手机下载新疆税务APP,录入相关信息后直接开具代开电子发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手机应用商店搜索新疆税务,或者扫描下图安装。
2、安装好打开后,点击电子普票代开。
3、实名认证。
4、代开申请。
5、若购买的是商品货物,选择——商业(3%),其余按实际情况选择。
6、输入购买方税号(如:新疆农业大学税号,12650000457601586N),点击空白处,自动弹出其余信息,点击下一步。
7、查看税票内容,检查税率,提交申请。
8、再次核对信息,点击“是”,点击“确定”。
9、点击“缴款”,录入销售方卡号,点击“下一步”,录入销售方银行卡信息和身份证信息,点击“开通并付款”。
注意:如此时未缴款,当返回其余页面后再进行缴款,则无法继续在手机app缴纳税款,只能请前往税务大厅缴款。
10、在手机端缴款成功后,便能开具发票,选择你合适的方式保存发票信息。
如选择“微信分享”,发送给某个人,在微信对话框中点击该链接,“确认下载”,在“文件”——“最近下载”中打开可看到发票内容。导出到电脑打印出纸质版。
11、在开票成功页面,点击“开票记录查询”可查询开票记录,并下载发票。
12、注意:退出代开发票页面后,需要查询开票记录,需要再次点击“电子发票代开”,实名认证之后,“代开记录查询”。
13、如需作废、重开发票,需前往所选择的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第三步,实名认证)办理作废发票等相关手续。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jpg附件2:个人代开综合所得发票分类表.jpg附件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doc附件4:邮政代开网点地址电话.jpg
新疆农业大学财务处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