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将部门预算中可以用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单列出来的预算形式,它全面反映了部门预算中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开支情况。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重要性凸现出来。通过政府采购预算,预知全年采购规模,拟定采购计划,提前了解市场行情,捕捉采购信息,并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可以克服传统分散采购模式下无计划采购的弊端。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运用预算约束的力量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制度明确要求,在进行具体采购活动前,先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编制目的认识不清。部分采购单位不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预算刚性不强直接导致了采购的随意性。这给各方的监管和操作机构的统筹安排带来了困难。由于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一些单位把政府采购仅仅当作采购方式的转变,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没有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
二是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如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缺乏必要的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预算单位利用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进行的采购还有相当部分没有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中来,政府采购预算环节的管理、采购执行环节的管理和公共性资产管理之间未能实现信息共享,缺乏相互间协调和配合。
三是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习惯,有些单位对政府预算采购编制不够重视,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争盘子、抢资金”的现象,预算编制随意性很大。对采购项目不进行科学的认证,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预算的编制不是过高就是过低,特别是有些专项资金在编制预算时还没有项目实施计划,预算编制存在项目不够具体和细化、采购标准不统一、政府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相脱节等情况。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出现重视资金的分配,忽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情况,致使采购计划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于操作,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
四是临时追加项目不易控制。由于上级拨付专款不及时或项目立项时间晚等原因,使应纳入采购的项目不能及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中,只能通过调整预算执行。
二、整改措施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活动,财政不得拨款,采购单位需要采购的项目首先要部门的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而后报同级人大审批。只有经批准的采购项目,有资金保障,才能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支付能力。
二是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预算采购项目,都明确专门的用途,并且这些采购项目和用途都不是孤立的,不仅体现了一定的宏观政策导向,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一些单位还存在物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标准采购等现象,这样会导致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等问题,因此,应认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格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政府采购预定目标。
三是必须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透明度。政府采购预算要体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人代会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应选择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发布,接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这既有利于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又减少了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使政府采购更加规范、透明。
四是必须建立政府采购支出的绩效评价机制。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延伸管理和后续管理,也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益、规范支出行为的重要手段。对该项支出的考核,可以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并将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和单位部门预算结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