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及全校教职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第6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税务局文件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现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范围
本校教职员工,含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校聘教职工、单位自聘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等各项收入及校外人员从我校取得劳务报酬、咨询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均为我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范围。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方式
1.学校发放给本校教职工当月全部收入所得需通过学校财务处“网上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由学校按“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校教职工从科研课题经费中取得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咨询费等收入均需通过学校财务处网站“个人收入网上申报(新版入口)--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申报”方式,并入当月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提供税务代开发票,只需提供发放表及相关凭据,财务处每月18号工资发放后合并计税发放。
2.非本校人员从我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咨询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各类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需到税务局代开税务发票后,由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财务处网站进入“个人收入网上申报(新版入口)--校外人员劳务申报”,申报后凭申报单及发票等相关凭据来财务处报销,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收入:按月计征扣缴,年终汇算清缴。(税率见附件表一)
2.劳务报酬收入: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的计算,稿酬所得减按70%计算。(税率见附件表二)
取得劳务报酬举例说明:
1.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代开发票后在财务处报销,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800=1200元,财务处代扣代缴个税:1200×20%=240元,实际发放金额为:2000-240=1760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代开发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20%)=24000,财务处代扣代缴个税:24000×30%-2000=5200元,实际发放金额为:30000-5200=24800元。
3.取得稿酬所得10000元代开发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1-20%)×70%=5600元,财务处代扣代缴个税为:5600×20%=1120元,实际发放金额为10000-1120=8880元。
四、有关个税代扣代缴执行时间
按国家税法要求,我校依法预扣代扣本校教职员工每月工资薪金等相关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及2019年4月1日起自然人代开发票的个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缴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财务处负责解释有关事项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财务处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