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财务审批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强化主体经济责任和内部控制,完善财务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从紧控制行政性、消费性支出,保证学校经费支出向教学倾斜。
第二条 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第四条 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校行政机关、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报销支出,须由各部门主管党政工作的另一名负责人相互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日常业务经费支出由主管财务“一支笔”领导审批,并对所签批的各项支出负主体责任。教学单位重大事项开支实行党政负责人联签原则。
第六条 学校专项经费(不含科研经费)的开支需由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的特殊事项支出,经财务处审核,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的,无论金额大小,由财务处负责向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如教职工因公出差而产生的机票费用,按学校规定不在报销范围但因情况特殊确需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的,由派出单位负责人注明特殊原因事由,交财务处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八条 各单位的特殊大额支出,开支3万元以上(含3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须经财务处副处长审签,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须经财务处处长审签,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费支出须经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由课题主持人审签,经费开支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课题主持人、科研处、财务处审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还需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限或确有必要由其他人审签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为审签,但须向财务处提供授权委托书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