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政府采购设备的最新要求,在2019年之前(包含2019年)购买的政府采购设备,发票开具日期范围属于2019年期间,尚未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的采购单位或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请务必在2020年5月15日前办理完成政府采购设备付款手续,并将符合政府采购设备付款的手续送至财务处综合科,以免影响后续支付。请各单位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通知本单位采购设备供应商办理。
即日起,各单位购买的政府采购设备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供货商开具发票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栏添加“教学科研”名称。例如购买分光光度计设备,发票开具的名称为“教学科研分光光度计”。
特此通知,请各位老师相互转告!
联系人:冯丹 联系方式:0991-8763157
校财务处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