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税汇算清缴时间
接税务局通知,我单位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2023年度汇算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计算方法:
2023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个人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3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纳税人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五.办理渠道
1.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
2.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税务部门建议纳税人分批分期错峰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优先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完成汇算清缴。若确需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可前往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地址:西虹西路20号,电话:0991-4519930。
六.重要提醒
1.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2.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七.相关咨询电话
涉税咨询电话:12366,8812366
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0991-4519930
财务处吴谭:8762243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doc
新疆农业大学财务处
2024年3月28日